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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趙天民
相 對 人 李瑾
王吳鶯鶯
林燕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吳鶯鶯、林燕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瑾負擔百分之73,餘由相對人王吳鶯鶯、林燕堂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計算書:106年度司聲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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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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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判費用 │ 41,590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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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41,5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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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101年度訴字第1384號: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瑾負擔百分之73,餘由相對人王吳 │
│鶯鶯、林燕堂負擔。 │
│相對人李瑾負擔30,361元(41590×73%=30361)。 │
│相對人王吳鶯鶯、林燕堂負擔11,229元(00000-00000=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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