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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朱鵬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1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訴訟事件即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1號判決主文第2項即載明:「訴訟費用新臺幣18萬7,38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且上開事件已告確定,故無再予確定數額之必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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