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美智
相 對 人 陳嬌蓮
相 對 人 陳文浩
相 對 人 陳振興
代 理 人 陳賴麗華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相 對 人 周鉅泯
相 對 人 周錦煌
相 對 人 周錦順
相 對 人 李中暘
相 對 人 周麗卿
相 對 人 周義夫
相 對 人 謝佳純
相 對 人 周巫金英
相 對 人 周承翰
相 對 人 賴安邦
相 對 人 周仁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四「各應給付予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2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84 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三(如本件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後相對人謝佳純就其中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判決變價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41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如本件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744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700元、4,800元,總計預納93,244元。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至聲請人陳報之辦理土地分割費用,因非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表一: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85,744元 │ │
│ ├─────────┼────────────┼────────┤
│ 一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800元 │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700元 │ │
├───┴─────────┼────────────┼────────┤
│ 總 計 │ 93,244元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5 萬6,715 元。 │
│ 計算式:272㎡×103 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應有部分6/12+334.│
│ 9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應有部分7/27=8,556,│
│ 715 │
│ ⑴聲請人於第一審程序中共計預納93244元。 │
│ ⑵其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為 │
│ 93244元×27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應有部分6/12÷8, │
│ 556,715=56909元 │
│ ⑶其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為 │
│ 93244元×334.9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應有部分7/27÷ │
│ 8,556,715=36335元 │
└───────────────────────────────────┘
附表二,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000土地)第一審訴訟費用比例及應負擔金額:
┌──┬──────────┬───────┬─────────┐
│編號│相對人姓名 │應有部分即應負│ 應負擔金額 │
│ │ │擔訴訟費用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黃美智 │1985/5400 │ 20919 │
├──┼──────────┼───────┼─────────┤
│ 2 │陳嬌蓮 │45/800 │ 3201 │
├──┼──────────┼───────┼─────────┤
│ 3 │陳文浩 │45/800 │ 3201 │
├──┼──────────┼───────┼─────────┤
│ 4 │陳振興 │45/800 │ 3201 │
├──┼──────────┼───────┼─────────┤
│ 5 │中華民國 │4295/21600 │ 11316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 │
├──┼──────────┼───────┼─────────┤
│ 6 │周鉅泯 │55/7200 │ 435 │
├──┼──────────┼───────┼─────────┤
│ 7 │周錦煌 │385/43200 │ 507 │
├──┼──────────┼───────┼─────────┤
│ 8 │周錦順 │385/43200 │ 507 │
├──┼──────────┼───────┼─────────┤
│ 9 │周仁彧 │165/43200 │ 217 │
├──┼──────────┼───────┼─────────┤
│10 │周麗卿 │165/43200 │ 217 │
├──┼──────────┼───────┼─────────┤
│11 │周義夫 │55/900 │ 3477 │
├──┼──────────┼───────┼─────────┤
│12 │謝佳純 │385/2700 │ 8115 │
├──┼──────────┼───────┼─────────┤
│13 │周巫金英 │715/43200 │ 942 │
├──┼──────────┼───────┼─────────┤
│14 │周承翰 │55/7200 │ 435 │
├──┼──────────┼───────┼─────────┤
│15 │賴安邦 │165/43200 │ 217 │
└──┴──────────┴───────┴─────────┘
附表三,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000土地)第一審訴訟費用比例及負擔金額:
┌──┬──────────┬───────┬─────────┐
│編號│相對人姓名 │應有部分即應負│ 應負擔金額 │
│ │ │擔訴訟費用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黃美智 │7/27 │ 9420 │
├──┼──────────┼───────┼─────────┤
│ 2 │周鉅泯 │1/72 │ 505 │
├──┼──────────┼───────┼─────────┤
│ 3 │中華民國 │7/27 │ 9420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 │
├──┼──────────┼───────┼─────────┤
│ 4 │周錦煌 │7/432 │ 589 │
├──┼──────────┼───────┼─────────┤
│ 5 │周錦順 │7/432 │ 589 │
├──┼──────────┼───────┼─────────┤
│ 6 │李中暘 │3/432 │ 252 │
├──┼──────────┼───────┼─────────┤
│ 7 │周麗卿 │3/432 │ 252 │
├──┼──────────┼───────┼─────────┤
│ 8 │周義夫 │1/9 │ 4037 │
├──┼──────────┼───────┼─────────┤
│ 9 │謝佳純 │7/27 │ 9420 │
├──┼──────────┼───────┼─────────┤
│10 │周巫金英 │13/432 │ 1093 │
├──┼──────────┼───────┼─────────┤
│11 │周承翰 │1/72 │ 505 │
├──┼──────────┼───────┼─────────┤
│12 │賴安邦 │3/432 │ 252 │
└──┴──────────┴───────┴─────────┘
附表四:
┌──┬──────────┬───────┬───────┬─────┐
│編號│相對人姓名 │就系爭000土地 │就系爭000土地 │各應給付予│
│ │ │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之金│
│ │ │各應負擔之金額│各應負擔之金額│額 │
├──┼──────────┼───────┼───────┼─────┤
│ 1 │黃美智 │20919 │9420 │即聲請人 │
├──┼──────────┼───────┼───────┼─────┤
│ 2 │陳嬌蓮 │3201 │0 │3201 │
├──┼──────────┼───────┼───────┼─────┤
│ 3 │陳文浩 │3201 │0 │3201 │
├──┼──────────┼───────┼───────┼─────┤
│ 4 │陳振興 │3201 │0 │3201 │
├──┼──────────┼───────┼───────┼─────┤
│ 5 │中華民國 │11316 │9420 │20736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 │ │
├──┼──────────┼───────┼───────┼─────┤
│ 6 │周鉅泯 │435 │505 │940 │
├──┼──────────┼───────┼───────┼─────┤
│ 7 │周錦煌 │507 │589 │1096 │
├──┼──────────┼───────┼───────┼─────┤
│ 8 │周錦順 │507 │589 │1096 │
├──┼──────────┼───────┼───────┼─────┤
│ 9 │周仁彧 │217 │0 │217 │
├──┼──────────┼───────┼───────┼─────┤
│10 │周麗卿 │217 │252 │469 │
├──┼──────────┼───────┼───────┼─────┤
│11 │周義夫 │3477 │4037 │7514 │
├──┼──────────┼───────┼───────┼─────┤
│12 │謝佳純 │8115 │9420 │17535 │
├──┼──────────┼───────┼───────┼─────┤
│13 │周巫金英 │942 │1093 │2035 │
├──┼──────────┼───────┼───────┼─────┤
│14 │周承翰 │435 │505 │940 │
├──┼──────────┼───────┼───────┼─────┤
│15 │賴安邦 │217 │252 │469 │
├──┼──────────┼───────┼───────┼─────┤
│16 │李中暘 │0 │252 │252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