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聲,54,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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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張簡友嘉
簡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758 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6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408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

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

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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