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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顧濳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稻生技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查本件
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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