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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鱺萱
代 理 人 馮韋凱律師
相 對 人 簡岑竹
兼 上一人 林家祥
之推定生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相對人簡岑竹(女、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簡岑竹(女、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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