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法,7,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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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蔣丙煌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經第11屆第9 次董事及監察人暨第9 次常務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經濟部105 年12月13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經濟部函、董事及監察人暨常務董事會聯席會議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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