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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柯俊雄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清冊。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債務人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具體說明債務人工作內容(含雇主、時間、地點、薪資結構、領款方式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重新陳報債務人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數額。
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1 月至105 年12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債務人相
關證明文件。債務人若領有政府補助或津貼,亦應一併計
入。
8.債務人所繳納個人及應受扶養義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保費)、健保費收據或明細。
9.債務人同居人張美花、同居人之子女張景亞、張語彤、債務人之子女柯○○、柯○○等5 人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為何所列個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包含同居人已成年之子女張景亞及張語
彤?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
出刪減上述扶養費用?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
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1.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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