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3,2017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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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債 務 人 林淑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台北富邦銀行社子分行之帳戶內,於聲請前2 年期間(103 年12月至105 年11月),有數筆來自富邦媒體匯入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確為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2.債務人母親每月除領取身障補助4,872 元外,是否尚有領取國民年金?如是,其數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債務人或配偶自103 年12月起迄今是否領取育兒津貼?如是,則領取期間、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確為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4.請按上述補正內容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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