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33,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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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債 務 人 陳勝雄即陳瑞旼
代 理 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提出債務人清冊。
4.提出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劃書。
5.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及毀諾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
6.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7.說明債務人自104 年2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並提出自104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
104 年2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1.說明債務人名下4 筆土地及1 輛汽車之現值,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名稱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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