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36,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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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債 務 人 廖素琴
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3、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如無投保,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出具之文 件以資證明。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
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 、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5、債務人現任職單位之名稱、地點,工時為何及如何計給薪資 ?並提出任職單位所出具之在職證明(須記載月薪金額)。
6、債務人於103年、104年受有伯慶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所得 新臺幣(下同)1,151元及1,250元,請說明受領之原因,是 否仍持續受有該公司之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 向繳費單位申請)。
9、提出債務人自103年12月起迄今,繳納勞保費及健保費金額之 證明,並說明何以未投保於現任職單位,及投保金額較實際 收入金額高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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