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42,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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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債 務 人 黃俊樺
代 理 人 張倍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權人清冊。
2.說明債務人自104 年2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並提出自104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5.提出債務人配偶鄭氏瑯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提出債務人子女黃○○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並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債務人前提出105 年10月17日、11月21日及12月16日之薪資轉帳資料,說明為何與所提出之105 年9 月起至105 年11月間薪資明細之數額有落差?
9.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卯字第2410號強制執行程序扣押存款債權外,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其他
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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