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43,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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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債 務 人 鄭秋芬
代 理 人 鍾欣惠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自民國104年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04年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
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 、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5、債務人打工之麵攤名稱、地點、工作內容及每日工作時間, 並提出雇主出具之月收入證明書。
另債務人每月收入僅新臺 幣(下同)7,200元,遠低於每月基本工資21,009元,請說明 未尋全職工作或再尋其他兼職工作以增加工作收入之原因, 及如經開始更生,債務人預計如何增加工作收入,以提高還 款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老年年金、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若未 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 因。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8、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9、債務人於95年6月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 立協商,每月還款金額為20,867元。
債務人主張原於安親班 工作,每月薪資為23,000元,嗣因安親班結束營業而頓失收 入,導致毀諾。
惟依債務人所提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於90 年7月4日即退保,卻仍於95年成立協商?則債務人是否確有 不可歸責之原因而毀諾應再為調查。
請說明債務人協商成立 時所任職之工作單位名稱、債務人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 計給薪資,未以該工作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之原因,提出債務 人確曾任職之證明文件,及該工作單位結束營業之日期及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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