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46,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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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債 務 人 翟柔榛即翟鳳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之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自104 年3 月至105 年8 月間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公司發放年終獎金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4 年3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3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104 年3 月至105 年5 月之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未居住在戶籍地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說明2 名子女之實際住所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除南山人壽外,提出其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最近一年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說明該醫療費支出是否為每月固定支出?如是,請提出診斷證明書(須有疾病名稱及應定期回診等記載)。
9.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0.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 提出最近半年機車加油、保養、修繕、稅金支出等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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