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48,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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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債 務 人 呂聯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⒈債務人於前置調解程序時到院陳稱居住在朋友住處即南港路3 段,有時住202 兵工廠附近等語,應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例如:里長開具或朋友親簽之證明書等,該證明
書亦應提供出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⒉重新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12月至105 年11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⒊債務人自陳打零工維生等語,應具體說明工作內容、地點及時間;報酬計算及給付方式;如何接洽工作等。並應列
表說明105 年12月至106 年2 月間每月打零工可得新臺幣(下同)2 萬至3 萬元之明細或單據。
⒋債務人陳報每月有租金支出1 萬元等語,應提出支出租金之證明文件。
又債務人曾稱臺北市○○路0 段000 ○00號係朋友之一市場攤位,借伊放工具等語。說明借放工具為
何需支出高昂費用?
⒌提出每月支出勞健保費之單據及明細。
⒍據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有西元1990年中華出廠之汽車乙輛,應提出汽車行照影本。
⒎債務人自陳居臺北市,借住朋友家等語,以臺北市政府公告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5,54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消費性支出)且消費性住宅支出占消費性之支
出約29.8% 核之,債務人應說明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每月消費性支出約1 萬1,000 元左右{計算式:15,544×(1-29.8%)=10,912}? 另加計勞保、健保等非消費性支出,則為每月之必要支出總額。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
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⒏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
103 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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