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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債 務 人 陳堯昌即陳冠翰即陳俊喆即陳幸一
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重新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即民國103 年12月起至105 年11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4.具體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含就職時間、工時、薪資 結構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父親陳明雄之家族系統表,說明陳明雄所有扶養義 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
費用?並提出陳明雄及其他子女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7.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 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是,併提出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9.說明債務人居住地(內湖址)與債務人之關係,居住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所有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攤共同生活
費用(包括水、電、瓦斯、膳食費等)?提出相關單據證
明之。
10.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 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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