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聲,4,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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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秀芬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秀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3號裁定免責,該裁定業於106 年1 月7 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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