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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
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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