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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蘇晏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瑞美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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