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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孔福來
孔志文
孔志明
共 同
代 理 人 孔淑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賴吉美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拆除違建返還頂樓平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一號拆除違建返還頂
樓平台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八日及中華民國一○六年二
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拆除違建返還頂樓平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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