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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江連勳
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戴民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250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1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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