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澳門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立群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廖嘉成律師
蕭翊展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 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 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計算式:以原告民國106 年1 月23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4.096 元計算,港幣4,580,522 元折合新臺幣為18,761,8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