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277,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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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林明震
柯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張馨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蔡惠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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