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豪葉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昱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希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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