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308,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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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魏崇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仕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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