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陳立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肅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 萬7,4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1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