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312,2017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林育青
林宛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玉典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計算式:1,600,000 +320,000 =1,9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