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338,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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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仁愛特區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福隆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連雲呈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弘守、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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