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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林師暉
吳欣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林清音、陳玉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內容,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
而依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內容,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師暉、吳欣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呂林清音、陳玉對之住居所,請一併補正被告呂林清音、陳玉對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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