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42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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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黃麗花
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惠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伍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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