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458,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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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06年度重訴字第336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叁仟柒佰肆拾壹萬玖仟零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零壹佰叁拾肆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6年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
31.787元。
(二)31.787元×美金10,615,000元=新臺幣337,419,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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