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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蔡讚輝
訴訟代理人 藍奕傑律師
被 告 李坤旺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5,250 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計算式:96,700元/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5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725,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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