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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8號
再審原告 葉林秀英
再審被告 吳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計算式: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之訴部分,即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命再審原告拆除並返還A部分土地面積為4.61平方公尺×於原判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8萬7,000元=862,070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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