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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劉晉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
邱貞悅、詹志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邱貞悅、詹志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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