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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豐茂生技有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武典
訴 訟 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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