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527,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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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7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再審相對人 蔡元珍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蔡元珍間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9 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為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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