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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陳憲明
被 告 魏明春
陳來生
邱瑤文即陳正次之妻
陳淵斌
陳麗珠
陳惠鳳
陳羿學
陳惠
陳憲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8 萬8,65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9,67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請求返還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編│標的內容 │公告現值│面積(│原告請求返還│訴訟標的價│
│號│ │ │平方公│之權利範圍 │額(元) │
│ │ │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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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二小│183,670 │285 │1/3 │17,448,650│
│ │段424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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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地段426 地號土地 │146,000 │190 │全部 │27,7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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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5,18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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