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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何俊宏
被 告 張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故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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