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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周志民
被 告 林聰洋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起訴狀附件七之信函係應被告要求所做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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