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453,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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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大龍港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黃蘇琅琅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陳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06 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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