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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黃秋來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 告 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東凱
訴訟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惟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撤銷原告當選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之決議無效,併確認原告與被告之第21屆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
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3,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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