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被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新北市○○區○○路000 號0 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是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