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637,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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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黃羿喬
被 告 許庭瑋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茲該裁定於105 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5 年12月22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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