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9號
原 告 吳沛默
被 告 呂雅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