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重訴,19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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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姚文亮
蘇松輝
訴訟代理人 呂紹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清償債務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6 萬9,9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由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佐。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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