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重訴,225,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林惠冠
被 告 張家維
張金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64,8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