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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揚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姚文亮
蘇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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