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重訴,39,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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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江麗萍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明哲律師(即失蹤人吳約翰之財產管理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得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聲請閱卷,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說明下列所示事項(若欲聲請調查證據,請一併陳明),若逾期未補正依法應予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提之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第一類謄本及同小段000 地號第一類謄本上所載被告李通吉之統一編號不同(一為Z000000000、一為Z000000000,見本院104 年度士調字第228 號卷,下稱士調卷第347 、352 頁),何以如此?

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具狀表示其所提之何陳招治日治時代戶籍謄本與除戶戶籍謄本上所載資料不盡相同(見士調卷第173 、174 頁),並認除戶戶籍謄本應係戶政人員過錄錯誤(見本院卷第52頁),是否有相關證據足以支持原告主張?

三、原告所提之李阿爐戶籍謄本上記載「螟蛉子」等字樣(見士調卷第195 頁),原告應予說明其義,並說明何以李阿爐之配偶無繼承權。

四、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培棟之配偶李文子無繼承權(見士調卷第294 頁),是否有相關證據足以支持原告主張?是否應將李文子列為本件被告?

五、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范麗華之住居所,原告應補正被告范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真正之住居所。

六、原告所提之林李緞戶籍謄本記事欄「死亡年份」無法清楚辨識(見士調卷第124 頁),原告應予說明。

七、原告所提之林秋晃之浮標記事編號後段所載「由三兄林永芳申請……」,後段無法清楚辨識(見士調卷第145 頁),原告應予說明。

八、被繼承人李澄雲之長女李秀華於何年死亡(按原告所提之資料於卷宗裝訂時破損致其死亡年份無法辨識,見士調卷第268 、269 頁)?原告應予說明,並再次提出清晰影本。

九、被告李明達所提之答辯內容(見本院卷第253 至282 頁),原告應予表示意見。

十、請再次確認原告所提之繼承系統表中,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者,其是否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參照)?若有,是否應將之列為本件被告?十一、以上事項,原告於補正說明後,應再次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電子檔)。

十二、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及歷次所提之書狀(含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及民事聲請狀等),應予整合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地址,提出繕本或影本(務請提供完足數量),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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