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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丁續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
├──┼────────────┼───────┼──┤
│1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79-NX-035775-6│240 │
│ │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 │ │
│ │之消滅公司) │ │ │
├──┼────────────┼───────┼──┤
│2 │同上 │80-NX-057404-4│24 │
├──┼────────────┼───────┼──┤
│3 │同上 │82-NX-081949-8│26 │
├──┼────────────┼───────┼──┤
│4 │同上 │83-NX-098968-0│29 │
├──┼────────────┼───────┼──┤
│5 │同上 │84-NX-124525-1│31 │
├──┼────────────┼───────┼──┤
│6 │同上 │85-NX-148244-2│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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