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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楊秀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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